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强后盾。陈俊峰律师,执业于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自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间借贷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下面通过几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来看看陈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
首先是一起涉冒充期刊投稿邮箱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了系统的辩护工作。他细致阅卷,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在此基础上,他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数额基础,同时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并从轻处罚,避免了更重刑罚的可能。
接着是一起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吴XX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受上线指派,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多次前往多地,冒充承兑专员,当面接触被害人并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XXX万元,非法获利XXXXX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提起公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俊峰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面对“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风险,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制定并执行了全程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他提出吴XX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虽最终罪名未变更,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给予了最大幅度的量刑优惠。他还全面梳理了从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庭审中,他放弃对罪名的强行争辩,全力聚焦量刑情节,主张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争取适用缓刑。最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因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未通过,未能适用缓刑,但在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背景下,最终量刑已降至法定刑以下的三分之一,被告人家属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远超预期”。
最后是何XX诈骗案。被告人何XX被指控通过冒充“XXXXXX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高薪招聘、分配股权”等为诱饵,骗取应聘者报名费、保证金等费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十几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XX当庭翻供,辩称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自己仅为顶罪。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围绕证据链完整性、罪名定性、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开展辩护。他重点核查关键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据链存在断裂;被告人何XX在侦查阶段虽曾作出有罪供述,但后续多次翻供,且翻供内容与部分电子数据存在矛盾;涉案“赵XX”身份信息缺失,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基于这些情况,他确立了罪名定性+证据不足双线推进的辩护策略,主张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同时对部分被骗事实提出质疑,指出被告人辩解存在“赵XX”这一第三人参与作案的可能,侦查机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庭审中,他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虽未采纳被告人关于“赵XX作案”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证据审查的部分意见,对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增强了裁判的说理性。
陈俊峰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在不同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充分挖掘从轻情节,推动证据规则严格适用,明确罪名争议焦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现程序正义。执业至今,他已承办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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