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系执行领域常见纠纷,涉及股东责任追加及执行回款等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案中,双方就执行回款事项存在争议。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自身债权无法实现;被告某实业公司虽未明确表态,但实际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争议焦点集中在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王彦栋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彦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这一结果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该案的处理过程表明,在执行类纠纷中,深入调查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对后续维权起到了关键作用。王彦栋律师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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