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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执行不能”,如何实现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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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20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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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公司与实业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穿透调查发现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代理意见,双方和解,工程款全额执行完毕。
工程款“执行不能”,如何实现全额回款?

王彦栋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系执行领域常见纠纷,涉及股东责任追加及执行回款等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案中,双方就执行回款事项存在争议。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自身债权无法实现;被告某实业公司虽未明确表态,但实际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争议焦点集中在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王彦栋律师结合自身多年执业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彦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这一结果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该案的处理过程表明,在执行类纠纷中,深入调查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对后续维权起到了关键作用。王彦栋律师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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