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错综复杂,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法律纠纷。卓X就陷入了这样一场关于房产折价款的纷争之中。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决,卓X与朱X离婚后,案涉房屋由二人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X。此后,卓X于2024年12月28日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某水产商行因朱X结欠其货款,认为朱X低价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X与卓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朱X及支付利息等。这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樊佳佳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X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X曾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卓X则认为能抵,因为离婚后自己已陆续支付给朱X大量款项。
樊佳佳律师所在的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凭借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的教育背景,樊佳佳律师仔细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她分析认为,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以10万元出让房屋份额,但卓X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应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面临类似离婚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要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将财产分割的权责关系清晰地落到书面协议上。一旦发生纠纷,尽早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这场纠纷的结果表明,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的支付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即使面临债权人的质疑,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