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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代销欠款49376元不还,律师助力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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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3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1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820181102752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26113114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熙律师办案技巧娴熟,拥有优秀的庭审驾驭能力,能充分发掘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其精炼而又不失感染力的法律意见对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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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4月,某茶叶经营个体户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另一茶叶经营个体户茶叶款55376元,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这类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症结在于,被告常以欠条是受威胁出具、单价不合理、自身无支付能力等理由抗辩,导致案件处理存在争议。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事实、固定证据,针对被告抗辩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证据。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被告偿还茶叶款、律师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茶叶代销欠款49376元不还,律师助力全额追回

2019年9月,一位茶叶经营个体户将自有茶叶存放于另一位茶叶经营个体户的仓库,双方约定茶叶销售需经前者同意。后来,后者在取得同意后销售了茶叶,但未足额支付茶叶款,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剩余款项。2020年4月,经催收,后者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茶叶款55376元,承诺2020年10月20日前还清,还约定因该债权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均由其承担。这起案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茶叶经营个体户作为原告委托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李熙律师,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是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茶叶款493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

李熙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此前处理过不少合同类纠纷案件。接手此案后,她面临着一些办案难点。首先,被告可能会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声称是在受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其次,被告可能会对茶叶单价提出异议,试图降低还款金额。再者,被告可能以自身无支付能力为由拖延还款。

李熙律师的破局思路是,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固定关键证据。经核查,委托人持有被告亲笔书写并捺印的《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了茶叶的数量、单价、总欠款金额、已付款项、尚欠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委托人还持有暂住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律师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抗辩欠条系在委托人威胁、谩骂情况下出具,且欠条中约定的茶叶单价不合理,同时声称茶叶实际买受人未向其支付款项,自身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仅同意分期支付或以茶叶抵债。李熙律师目前担任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对这类合同纠纷的裁判尺度比较熟悉。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她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其一,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欠条出具后,仅能证明委托人催款过程中的言语行为,无法证实欠条出具时被告受到人身威胁、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自认欠条系其亲笔书写捺印,该欠条合法有效;其二,欠条中已明确约定茶叶单价及总金额,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即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现以单价不合理抗辩无事实依据;其三,被告与实际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其拒不向委托人支付茶叶款的理由。同时,李熙律师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合同约定及实际支出凭证。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茶叶款49376元、律师费5000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原告49376元茶叶款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诉讼请求基本全部实现。

还有一起案件,委托人因欲购置商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缴纳定金30000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且需在协议签订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协议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约支付定金后,依约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却被被告方要求等候通知,后又按被告方要求支付购房首付款207240元,然而被告方此后始终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亦拒不退还已付款项。委托人经了解得知,案涉预售房屋自始至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李熙律师代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等。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包括《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签约信息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律师费发票等,上述证据能够完整证实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其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应承担责任;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李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其一,案涉认购协议书明确卖方为二被告,且二被告均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依法生效,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未实际收款、主体独立为由免除合同义务;其二,被告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与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首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其三,委托人因被告方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均为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委托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6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共计2672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因委托人已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未予支持,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熙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她通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如在茶叶代销欠款案中,将《欠条》、暂住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律师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有力地证明了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突破上,针对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准确解释法律条文,其代理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有明确欠条且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受胁迫的情况,通常会认定欠条的有效性。对于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关键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

结尾

面对茶叶代销欠款不还和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等问题,李熙律师能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针对被告的抗辩准确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使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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