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房产案件的契机
李晶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涉及公司、婚姻家事、房产等多个民商事领域。在处理大量案件过程中,李晶律师发现公司类和房产类案件具有复杂且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市场需求较大。尤其是房产类案件,涉及众多政策法规和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于是,李晶律师开始聚焦这两个领域,不断提升自己在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她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等法律服务,同时也处理了许多房产相关的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产征收纠纷:关键证据的挖掘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另一被告诸某(原告之子)及其妻女亦为户籍在册人员。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在建房案件中,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等都是重要的证据。李晶律师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这些资料,发现了关键信息。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并且,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庭审交锋:专业意见获认可
在庭审中,李晶律师向法庭指出上述关键证据。她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而原告虽户籍在册,但不满足同住人的全部条件。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此后,李晶律师在房产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上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方法,继续在公司和房产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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