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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确定性争议,证据与法律关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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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3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密齐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21人 执业15年
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110818298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561553735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北区 “优秀律师”称号,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与资产处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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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标的额1000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原告主张行使代位权要求被告支付本息及承担费用。被告指出基础借贷债权不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律师密齐光对证据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行使代位权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确定性争议,证据与法律关系审查

20XX年,一起1000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在法庭开庭审理。当法官询问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时,被告方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可能并不真实存在。坐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席的密齐光律师,开始有条不紊地阐述观点。

这起案件中,原告黄起诉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第三人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诉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7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不真实,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起诉败诉重复起诉应被驳回。

密齐光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企业合规、强制执行、不良资产等领域。接案后,密齐光律师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虽然朱X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万元和1500万元并认可欠款805万元,但相关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同时,对于XX公司和朱X之间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类)》,密齐光律师深入分析,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关系,而非转包。并且,XX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证据等表示质疑,密齐光律师也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承担。

在日常工作中,密齐光律师处理案件时,总会先对案件的证据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梳理。在另一起企业合规案件中,他通过仔细审查企业的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发现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为企业提供了应对措施,避免了企业可能面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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