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争议现难题
在深圳的一起民间借贷争议里,马先生称黄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向其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马先生转账35400元,其余以现金方式给付。借款时黄先生与张先生是男女朋友关是,张先生在合同上签名。后来马先生称黄先生又向其借款3500元,2014年6月27日还与张先生签订借款合同,让张先生对黄先生的债务进行确认。然而,黄先生未还款,马先生遂将黄先生和张先生诉至法院。
证据梳理明事实
芦睿律师接受马先生委托后,仔细梳理法律事务。对于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合同,芦睿律师发现合同虽为复印件,但银行转账凭证等能证实黄先生借款50000元的事实。而对于马先生主张的后续3500元借款,芦睿律师分析认为,马先生提交的与张先生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款项未实际提供给张先生,且无黄先生确认,不能作为认定马先生与黄先生之间存在该笔借贷关是的依据。同时,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借贷事实。
在代理过程中,芦睿律师在整理证据的纸张空白处写下“证据是还原事实的关键”。这不仅是对此次法律事务处理的总结,也是其一直以来坚持的办案理念。他深知在法律争议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对于准确认定事实至关重要。
法庭辩论护权益
庭审中,张先生称从己在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合同中是见证人,2014年6月27日的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芦睿律师针对张先生的辩解进行有力反驳。他指出,2013年12月22日的合同未注明见证人,张先生在借款人处签名,应认定为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张先生无证据证明受胁迫签订2014年6月27日的合同。芦睿律师凭借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在法庭上为马先生据理力争。
裁定结果定纷争
最终,法院采纳了芦睿律师的观点,认定黄先生尚欠马先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应承担还款责任;张先生先后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对黄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事务结束后,社区工作人员整理服务记录时,发现芦睿律师每次处理类似法律事务都会在记录上写下“以证据说话,为委托人维权”。这简短的一句话,正是芦睿律师一直以来坚持的服务原则,也是他在众多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从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芦睿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处理了众多像这样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