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某县某中学与重庆某公司由于不当得利争议对簿公堂。20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九年制学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136.71万元,工程于20年4月18日开工,20年4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方法以及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审计部门结果确定。截至20年4月,云某县某中学已向重庆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999.14元。云阳县某局认定重庆某公司多收取工程款25882.18万元,云某县某中学认为重庆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请求其返还多收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张志强律师受重庆某公司委托参与此案。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签署建设项目结算审定签署表,完成了最终结算,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结算结果,云某县某中学并未多付工程款,其主张重庆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不予支持,不予支持云某县某中学的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134.00元由云某县某中学负担。此结果与云某县某中学的诉求差距巨大,其请求返还多收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张志强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法律事务前期对合同结算条款的审查不够细致。虽然合同约定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审计部门结果确定,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签署建设项目结算审定签署表变更了结算方式。而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没有充分重视这一实际变更情况,对合同结算条款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在应对云某县某中学依据审计结果提出的诉求时,未能更有力地进行抗辩。
调整后的做法
鉴于此,张志强律师在后续处理类似法律事务时,增加了合同结算条款审查步骤。在拿到法律事务后,会详细审查合同中关于结算的各项条款,包括结算方式、结算依据、结算时间等。同时,会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结算条款的实际变更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对结算情况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在庭审准备过程中,会根据审查结果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以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后续案例印证
之后,张志强律师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建筑公司多收取了工程款,请求返还。张志强律师在拿到法律事务后,按照新的做法,仔细审查了合同结算条款。发现合同中对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张志强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证据,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实际结算情况。最终,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主张,认定发包方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一案例表明,增加合同结算条款审查步骤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类似的合同争议,避免由于对结算条款审查不足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张志强律师从业以来,深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熟悉国内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司法裁判观点、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复盘后的改变也将进一步提升其在相关领域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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