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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波律师庭审聚焦从宽情节,助盗窃案被告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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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1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正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2人 执业7年
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191009959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5419902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吴律师亦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长于办理取保候审、无罪或罪轻辩护,长于娴熟、多变的辩护技巧来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人身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经验。吴律师一直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更大化为律师工作的核心目标,代理的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立案、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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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正波律师为盗窃案被告人辩护。在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存在盗窃事实,但吴正波律师精准梳理坦白、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还推动预缴罚金。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避免实刑监禁。
吴正波律师庭审聚焦从宽情节,助盗窃案被告获缓刑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邵先生于2024年5月6日12时许,到某市高滩镇高竹新区一处工地厕所内,欲盗走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邵先生联是江先生将铝板搬运到货车上,随后运至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5418元。经认定,被盗铝板价值9223元。公诉机关还提供了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报告等证据。此时,吴正波律师仔细查看证据,向法官提出查看证据原件的请求,法官点头示意允许。吴正波律师认真核对证据细节,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庭辩论阶段

吴正波律师开始发表辩护意见。他指出,邵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且,邵先生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家属还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是。同时,邵先生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此外,吴正波律师还提到,从己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吴正波律师强调,邵先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吴正波律师毕业从四川院校法学专业,从执业以来承办法律事务200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还是四川广安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过广安市第五届检察官律师辩论赛风采辩手等荣誉。

对方律师则对吴正波律师提出的部分观点进行反驳,认为虽然邵先生有退赔等情节,但盗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要点。

另一盗窃案庭审情况

在另一起涉及被告人陈先生的盗窃案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先生与他人结伙,多次在某市多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盗窃。陈先生参与多起盗窃,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2023年3月14日,陈先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在这起法律事务的庭审中,吴正波律师首先详细梳理了陈先生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提出陈先生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然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之后,吴正波律师重点强化陈先生的从首情节,强调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积极推动陈先生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先生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吴正波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陈先生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

合同诈骗案庭审情况

在合同诈骗案中,2023年7月,被告人罗先生、程先生、商先生共同商定,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2023年8月至10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财物共计150000元。2023年11月,罗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商先生被抓获,程先生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为罗先生辩护,提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强调罗先生具有从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吴正波律师结合罗先生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法院在这几起法律事务中,全面考虑了吴正波律师提出的从宽情节,对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在邵先生盗窃案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陈先生盗窃案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罗先生合同诈骗案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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