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作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所合伙人,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合川区非诉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她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人文关怀能力,2014年获心理咨询师资质,还曾任职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熟悉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她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
在劳务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2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王在蒋承包的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提供劳务。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17649元。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
王委托张玥等律师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7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面,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是,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
各方提供了对应的证据材料,王提交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结清承诺书。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XX司由于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裁定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最终,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法律事务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在抚养费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请求被告从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和胡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4000元须在20年2月16日前支付,第二期5500元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在买卖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由于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裁定公司支付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上诉人主张其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公司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并在庭审中请求上诉人承担未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张玥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张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委托人维护了从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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