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克青律师执业至今办理法律事务500余件,刑事辩护百余起,还常年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2018年期间,某企业遭遇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争议。该企业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某钢材门市部及经营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包括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企业委托了安徽大别山任职于邹克青律师及实习律师陈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
邹克青律师在起诉前就是统梳理了全部法定赔偿项目,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精确核算总金额,为后续调解争取了主动权。在调解过程中,他通过专业沟通与证据展示,说服被告接受主要赔偿项目,最终达成一次性支付绝大部分赔偿款的调解方案。此外,他还在调解协议中创造性地约定原告将从身所购商业保险的理赔权益转让给被告,降低了被告的现金支付压力,又确保了原告能够及时获赔。同时,为防范被告逾期付款,他在协议中加入“逾期未付则追加违约金,并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最终,双方从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赔偿,也终结了与被告之间的全部争议。
在这之后的五年里,邹克青律师偶尔会主动回访该企业,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和经营状况。企业对邹克青律师的服务也比较满意,还向其他企业推荐过邹克青律师。
2023年期间,该企业又遇到了麻烦。企业的一名员工在驾驶机动车时出现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企业委托邹克青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这次的法律事务与之前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争议有很大差异。之前是与人身损害的赔偿调解,而这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复杂的赔偿项目计算。邹克青律师调整了策略,面对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严重损害后果,他指导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成功获得误工期、护理期等全面鉴定意见,为各项大额赔偿项目提供了扎实依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抗辩,他通过举证原告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等,使法院采信了误工费、护理依赖费用等主张,并明确否定了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原告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某若干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通过这次诉讼,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避免了向个人追偿的执行风险,一次性解决了各方争议。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他能不能在不同法律事务中都把问题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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