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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理赔拒付纠纷,审查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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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郑文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211132164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052224140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郑文婧律师,女,中共党员。现任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科毕业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本科毕业于江苏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刑事辩护方向,理论功底深厚、辩护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 郑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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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中,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等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郑文婧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针对免责抗辩组织证据、拟定思路。法院认为保险机构未履行相关义务,判决其支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人身保险合同理赔拒付纠纷,审查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20XX年,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正在审理。原告方两名老人神情焦急,而被告保险机构的代表则态度强硬。当法官询问保险机构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情况时,保险机构代表坚称已履行相关义务。此时,坐在原告席上的郑文婧律师不慌不忙,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回应。

这起案件中,两名原告是死者的父母,其子在校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申请理赔却遭保险机构拒绝,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抗辩。

郑文婧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江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接受委托后,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着重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她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

庭审中,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保险机构虽认为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免责条款,但郑文婧指出其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郑文婧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重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在后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她仔细审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为当事人避免了潜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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