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A】【被告B】满脸焦虑地找到我时,我便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他们面临着【原告A】【原告B】的起诉,被追讨高达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这对于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表面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我们连夜梳理后,发现三个致命点:第一,原告方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这对被告极为不利;第二,原告主张向案外人曾X主张债权,认为该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第三,案涉金额巨大,一旦败诉,被告将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叫郑晓龙,自2016年开始在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9201610743976,服务地区主要是四川-遂宁,律所位于四川省射洪市河东滨江河畔一幢三层。多年的执业经验让我明白,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必须冷静分析,找到关键的突破口。正是因为我们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库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才能在这个案件中迅速找到核心抗辩点。
在案件代理初期,我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X》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
针对原告方一审、二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我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同时,针对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我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向案外人曾X主张820余万元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我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二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我的这些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全程把控诉讼节奏。根据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从证据质证、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抗辩。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我针对原告方新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指出新证人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我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继续代理应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这场历时多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的案件,以我方的全胜告终。被告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被告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满意,他们说:原本以为这笔钱肯定要赔出去了,是郑律师的专业和坚持,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也保住了我们的财产。我始终秉持诚信、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我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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