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A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杨国鹏律师时,我能深切感受到他的绝望。他们作为建材经营企业,辛苦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供货金额达数十万,可被告却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的数万货款就像石沉大海,怎么都要不回来。被告还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资金无法回笼,企业的正常运转都成了问题。
杨国鹏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12年开始在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他仔细研究这个案件后,发现了几个棘手的法律难点。首先,双方对于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存在严重分歧,被告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使得案件变得复杂。其次,虽然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但被告抓住未办理最终结算这一点,给原告的诉求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最后,开票义务在合同中虽然有提及,但被告将其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这在法律认定上存在争议。
面对这些困境,杨国鹏律师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正是因为他拥有多年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的经验和跨领域的知识储备,才能想到这一步。他决定从证据重组入手,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进行精准梳理,形成一个完整的举证体系。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合法性,还清晰地呈现了原告的实际供货情况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
在法律定性方面,杨国鹏律师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种专业的抗辩意见充分体现了杨国鹏律师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运用能力。
经过杨国鹏律师的努力,案件迎来了转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原告A的负责人激动不已。他说:原本以为这笔钱很难要回来了,没想到杨律师这么专业,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杨国鹏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他以结果导向为核心,融合法律+商业双重视角,为客户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不愧是仪陇及周边地区值得信赖的法律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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