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补偿分配中,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近年来此类纠纷呈上升趋势,不少人因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而拿不到应有的补偿款。今天要讲述的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HX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XXX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然而,20XX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该组以HX系“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全部诉请。
在这个关键时刻,H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上诉。张双意律师2017年至今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她深耕刑事辩护一线,同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不俗表现,在征地拆迁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她首先提交了关键备案证据,包括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接着,她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
在面对村组提出的“空挂户”抗辩时,张双意律师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她还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在二审精准质证环节,她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则的。成员资格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在村居住、是否参与公益”来否定,依法登记、土地保障、户籍历史、备案在册才是核心依据。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也是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强调的关键要点。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专业能力和二审翻盘能力。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凭借缜密逻辑和扎实功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本案不仅为HX挽回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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