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是‘自残’,不应给予赔偿。”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张健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让他不禁思考:为何加工厂会提出这样的主张,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回溯这起案件的由来。
管某于2023年2月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某在工作中操作机器受伤。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如“自残”“临时雇佣关系”、工资标准及伤残等级异议等一系列主张。而加工厂前期主张员工“自残”却无实质证据支撑,在劳动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及伤残等级后仍强行否认,这些证据漏洞导致庭审出现了上述反常笔录。
针对笔录疑点,张健律师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收集管某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的不合理主张。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进一步完善对各项争议焦点的应对策略。在庭审阶段,围绕“管某是‘自残’”这一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清晰陈述代理意见,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及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异议,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从这起案件中可以提炼出一些同类案件的避坑常识:员工入职后应及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遭遇工伤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张健律师表示,通过这起案件,他往后阅卷会更加注重细节,对反常笔录深入挖掘背后的事实;庭审准备时会进一步强化证据链条,依据法律和事实有力反驳对方不合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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