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出场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杨娜娜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让她不禁思考:为何庭审会出现该段表述?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
原来,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国办秘书某局局长,多次以该身份赴多地参加活动并收取专家费、参与饭局,还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白酒赚取差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本案以涉嫌招摇撞骗罪立案,后续审查起诉中极可能变更涉嫌罪名为诈骗罪,按《起诉意见书》载明的非法获利金额,黄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然而,当事人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未能清晰证明收取出场费及大部分销售白酒获利的事实,这才导致庭审出现上述反常笔录。
杨娜娜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黄某某参加活动的相关书证,如邀请函、签到记录等,以证明其参加活动并非以冒充身份获利;另一方面与相关证人沟通,了解活动真实情况。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不再局限于整体犯罪金额的辩护,而是聚焦于具体犯罪事实的认定。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详细陈述代理意见,指出收取出场费的证据不足,销售白酒部分除一笔8万余元外其他事实不成立。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涉嫌罪名不变,犯罪金额认定为8.4万元,并给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阶段,虽法官认为量刑偏轻,但杨娜娜积极同法官沟通,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未体现的部分案件事实属于被告人坦白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法律意见,并促使被告人及家属向被害人退赔并获得谅解,最终促成量刑建议未予调整,法院以黄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诈骗类案件时,当事人要及时、全面地留存证据,避免因证据漏洞导致不利后果。杨娜娜律师也表示,往后阅卷会更加注重细节,对笔录中的反常表述深入挖掘;庭审准备时会更充分地检索同类判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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