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8万元就是本案运费。”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周建珍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肯定的表述与一审判决认定存在明显矛盾,让人不禁疑问: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
原来,一审中原告某运输公司胜诉,被告程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程X主张实际欠款仅1万余元,坚称此前支付的8万元均为本案运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原告委托周建珍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维护一审胜诉成果。在前期自行留存证据方面,原告虽有微信对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等,但对于款项性质的证明不够清晰,这也给了被告可乘之机,导致庭审出现上述反常表述。
周建珍律师针对笔录疑点,迅速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双方业务往来的全部磅单、对账单等书证,详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流向和性质;另一方面,与相关证人沟通,了解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类似案件中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基于此,周律师修正了原先的代理思路,更加注重对证据的质证和对款项性质的清晰阐述。
庭审阶段,周建珍律师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针对被告提交的磅单、对账单等新证据,从关联性、真实性角度提出专业意见,否定其证明效力。重申微信对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双方对账金额及被告无异议事实,夯实一审判决基础。清晰阐述被告与原告负责人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其主张的8万元并非本案运费,从法律与事实层面反驳上诉理由。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胜诉成果得到巩固。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运输合同纠纷中,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在业务往来中应注意留存清晰明确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争议。周建珍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也总结到,往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笔录中的反常表述,庭审准备时要围绕关键笔录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论证,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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