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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擅于构建证据链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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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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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在证据审查上有独特方法。擅长通过梳理边缘证据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不予批捕等良好法律效果。
一位擅于构建证据链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一些复杂案件里,常出现言词证据矛盾、书证缺失等证据困境,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李鉴春律师,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背景,法学学士,自200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通过梳理“边缘证据”来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张某被指控以合同诈骗罪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金额约200余万元。案件存在证据难题,如言词证据可能因各方立场不同而存在矛盾,且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边缘证据,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证据较为复杂。李鉴春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通过这些边缘证据构建起万X情节轻微、可不予批捕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通过梳理边缘证据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充分展现了他在证据审查和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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