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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程序辩护助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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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树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91114360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20664160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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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程树钰律师擅长从程序角度寻找案件突破口,在多类案件中展现专业实力。在某建设工程纠纷中,凭借精准的程序性抗辩,帮助建筑公司高效维护合法权益。
论证程序辩护助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不予批捕

程树钰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7年时间,是天津坤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天津市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她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院,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300件,服务客户千余人。程律师始终秉持“凭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不承诺结果,但承诺竭尽所能”的执业理念,在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在某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某业主大会以已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工程款20余万元。建筑公司委托程树钰律师代理此案。程律师经过深入研究发现,该案件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程序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资格,适格原告应为业主委员会,而涉案小区并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此外,从实体上看,所谓“质量问题”实则系水管老化所致,与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并且原告此前已两次起诉又撤诉,此次为第三次起诉。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仔细审阅了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记录、质量问题相关证据等,同时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的法律检索和分析。在程序性抗辩方面,程律师准确把握了本案的突破口。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而本案中,该小区从未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某业主大会”根本不具备起诉的法定资格。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阐明本案程序上的根本性缺陷,建议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依法出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前后三次起诉,前两次撤诉,最后一次以裁定驳回告终,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程树钰律师在程序抗辩方面的专业能力。她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扎实的程序性抗辩,抓住主体不适格这一关键问题,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终结了案件,避免建筑公司陷入冗长的实体争议,高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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