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首先进行了权利稳定性分析。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以此确定案件的基础事实是否稳定。
在侵权比对方面,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对于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检索,这里可类比为对案件中是否存在其他合理因素来排除犯罪指控的检索。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同时,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都取得了优异的辩护成果。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他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他通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使熊X被依法不起诉。李鉴春律师以其专业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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