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和结果。王菲律师,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举证责任规则的运用十分娴熟。
执业5年来,王菲律师承办案件逾260件,其中劳动争议类案件占比约65%。她凭借扎实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劳动法领域,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起着重要作用,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王菲律师是如何利用这一规则的。
赵女士于2023年入职石家庄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数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且拖欠工资,赵女士遂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请求。公司则辩称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不认可绩效金额和加班事实。
王菲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明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绩效工资,赵女士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公司对杆塔公里数等有异议。王菲律师指出,公司作为管理方,掌握着员工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却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仲裁委采信了赵女士的主张,公司需支付相应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在加班费问题上,赵女士提交了打卡记录等证据,公司对打卡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放假通知和打卡视频反驳。王菲律师认为,打卡记录作为用人单位应掌握管理的证据,公司在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应采信赵女士的打卡记录。同时,结合会议录音和微信群信息,基本证明了相应时间加班的事实,公司未提交反证,仲裁委最终认定赵女士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需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此外,在韩女士与石家庄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韩女士主张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医院则主张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入职时间。王菲律师帮助韩女士提交了护士执业证、录音及医疗保险缴纳截图等证据。医院反驳执业证日期为注册日期,并非入职时间,且对录音不认可。但王菲律师指出,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该医院,医疗保险缴纳截图也显示缴费单位为该医院,而医院未对韩女士的实际入职时间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采信了韩女士的主张,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医院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王菲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规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工资表等证据,在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时主张不利后果,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她在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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