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万余元货款全额追回!这一结果着实令人意外,要知道,被告最初可是全盘否认买卖关系。如此巨大的反差,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故事要从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说起。当时,保供物资的采购链条错综复杂,委托人XX公司(化名)陷入了一场“三角债”迷局。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一个名为孙X(化名)的人和另一个名为张X(化名)的人,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要求配送猪肉。XX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完成供货,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照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吉贡XX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XX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吉贡XX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黄俊华律师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基于这些证据,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他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道,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在这个案件中,决定性时刻是法庭对黄俊华律师核心观点的采纳。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复盘本案,黄俊华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证据收集上,他没有遗漏任何可能的线索,全面收集了微信下单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运用“表见代理”规则,成功论证被告联络人行为代表公司。对于同类纠纷,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证据,如交易习惯、付款行为、开票信息等。只要证据充分,即使对方试图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这个案件,黄俊华律师在其他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是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债权债务团队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优秀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债权债务类案件200余件,债务化解类占比约60%,同时在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亦有丰富实战经验。他还曾向司法部提交《关于个人破产法立法建议书》,助力个人破产相关立法研究与制度完善;担任重大案件专项顾问,参与高标的额争议解决项目;担任中央电视台CCTV7特邀律师,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如果您有债务问题,不妨找黄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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