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按常理应面临较重刑罚,然而最终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这样的结果与通常认知中此类案件的量刑形成了鲜明反差,背后离不开德州刘月刚律师的专业辩护。
烟台大学毕业的刘月刚律师接手此案时,被告人曾某面临严峻指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以来,曾某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及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骗取财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曾某直接或者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情节严重。此时,公诉机关证据充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对曾某极为不利。
面对这样的困境,刘月刚律师首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判断从曾某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表现入手寻找突破。他发现曾某虽参与传销活动,但属从犯,这是一个关键要点。于是,刘律师决定围绕这一核心,结合曾某其他有利情节展开辩护。
为了证明曾某从犯的地位,刘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梳理曾某在传销组织中的行为和角色,发现她并非组织的核心领导者,只是在他人介绍下参与其中,并发展了部分下线。同时,考虑到曾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情节,刘律师在辩护中着重强调这些从轻处罚的因素。
在庭审中,刘律师提出被告人曾某系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体弱多病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这一关键动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
从本案复盘来看,刘月刚律师做对了几个重要判断。首先,准确把握案件核心,抓住曾某从犯这一关键情节,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辩护策略。其次,全面收集和利用曾某的有利情节,如自首、退赃、认罪等,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对于同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若能证明被告人为从犯,并结合自首、退赃等情节进行辩护,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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