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是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案件。在工伤赔偿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工伤待遇赔偿。
在第一个案例中,被告巫某于2021年3月3日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2021年6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解正军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910156364,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首先收集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接着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等级评定报告,确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及伤残等级;还收集了被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用于核算工伤待遇。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将生效法律文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评定报告相联系,证明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把医疗资料与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庭审策略上,解正军律师准备了详细的代理词,明确指出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生效判决相悖;庭审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终止时间、工伤待遇金额及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针对原告的主张,解正军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反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支付被告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支付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在第二个案例中,2021年12月,被告简某请被告潘某甲为其拆除家中旧房顶,潘某甲召集包括死者王某在内的工人施工。同年12月23日,王某在拆除房顶时因横梁断裂从约3.4米高处坠落重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简某垫付了部分费用。原告潘某(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王某(未成年人)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4,586.73元。被告简某主张其与潘某甲是承揽关系,自身无选任过错,已尽提醒义务,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王某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关;被告潘某甲主张其仅为介绍人,与王某无雇佣关系,死者王某与简某构成劳务关系,且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解正军律师(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从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证据收集时,通过走访施工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记录事故发生的环境和状况;收集死者王某的医疗记录、病历等资料,确定医疗费用和治疗情况;与参与施工的工人进行沟通,获取证人证言,证明施工过程和各方关系。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将现场照片和视频与证人证言相结合,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把医疗记录与赔偿请求中的医疗费等项目相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庭审策略上,解正军律师充分准备法律依据,明确指出被告简某选任无资质人员施工存在过错,被告潘某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庭审焦点在于双方的法律关系、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针对被告的抗辩,解正军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原告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不应将王某死亡归咎于家属放弃治疗;通过申请调查令,核实被告垫付费用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潘某甲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简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简某赔偿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被告潘某甲赔偿557,285.6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例对于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为精神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综上所述,解正军律师在处理工伤相关案件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证据收集、证据链搭建和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赔偿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领域,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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