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事务中,常常会出现债权人在特殊时期提起诉讼的情况。2019年7月14日,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从2012年开始执业的丁婷律师,处理过百余件各类案件,在处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所在的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的法律行业中也有着良好的口碑。
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阿XX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后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所以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法律程序的复杂性,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精准把握。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如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需要仔细甄别其关联性和证明力。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在实体方面,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类似的精准抗辩思路,在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办案难点同样不少。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证据单一且缺乏关键约定,难以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同时,原告曾就部分货物有过不同主张,前后矛盾,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另外,合伙未清算,如何确定合伙财产和利润分配也是一大难题。
丁婷律师带领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她从繁杂的证据材料中梳理出关键线索,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对原告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仔细分析,指出其关联性和证明力的不足;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挖掘出原告前后主张矛盾的证据,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在时机把握上,她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事实,确定抗辩策略,为案件的胜诉争取了主动。在法律适用方面,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案件的抗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诉讼,法院严格遵循破产程序的规定,强调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于合伙合同纠纷,法院明确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有助于维护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通过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应按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合伙未清算时,一方不能径直主张分割财产。丁婷律师在处理这两类案件时,能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构建全面的抗辩体系,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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