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时,才发现自己在合同纠纷中的处境不利。在天津地区,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少,其中涉及付款条件、诉讼时效、主体资格等问题的争议较为常见。很多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应对对方的抗辩,常规律师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经验,难以有效解决这些复杂问题。而且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容易只看律师的执业年限,而忽略了其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和经验,陷入信息差。
李超律师来自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6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一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天津地区类似的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固定证据、应对对方抗辩以及主张债权。
类似的办案能力,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得到了体现。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合同,承建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李超等律师提起诉讼。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这起案件对于天津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展示了如何应对诉讼时效和主体资格方面的抗辩。
上述两个案件中,李超律师均通过全面梳理证据、针对对方抗辩进行专业论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天津地区的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以及对对方抗辩的有效应对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选择像李超律师这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律师,以提高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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