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涉及的罪名和情形各不相同,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至关重要。
在第一起案例中,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等多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项目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郭X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郭X家属委托陈晓伟律师为其辩护,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询问其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及承诺返本付息等情况,了解到郭X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律师进行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律师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这一案例中,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案情、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合理提出辩护意见并建议退赔,为郭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体现了专业的辩护能力。
第二起案例同样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收益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客户经理等职务,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陈晓伟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郝XX投案前咨询过陈晓伟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后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获其认可。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律师提前为郝XX规划投案策略,争取自首情节,并在后续辩护中提出合理意见,为郝XX的量刑争取了一定的从轻空间。
第三起案例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能源公司占用承包地及毁坏树木等为借口,多次阻挠施工,迫使公司汇款12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阅卷后,律师确定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时某某没有主观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指控属实,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虽然此次辩护未成功,但律师积极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辩护服务。
第四起案例是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非法吸收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业务是否有实际经营。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出行XX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虽有坦白情节但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这起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辩护,但由于犯罪情节严重,最终未能改变较重的刑罚结果。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都能积极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虽然部分案件由于犯罪情节严重等原因未能达到理想的结果,但律师的努力和专业能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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