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认为:涉案房屋上负担的抵押权优先于原告债权,售房款在清偿优先债务后所剩无几;剩余款项用于偿还经证实的其他债务,戚某某的行为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亦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两被告的行为未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恒妮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细致工作的成果。2023年,应某某对胡某某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胡某某与戚某某原系夫妻,离婚后戚某某出售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应某某认为二人恶意转移财产,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王恒妮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证明售房款的去向,以及戚某某的行为未损害应某某的债权。
证据收集阶段是一大难点。要证明售房款的具体用途,需要收集大量资料。王恒妮律师指导戚某某收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她深知《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她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经过努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售房款已用于清偿与房屋相关的优先债务以及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以及戚某某后续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涉案房屋出售款的去向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原告坚称两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王恒妮律师则依据证据,清晰阐述戚某某的行为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且售房款已基本消耗完毕,未产生剩余财产可供执行。
在这个关键环节,王恒妮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扭转了局面。她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法定条件,而本案中戚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恒妮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戚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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