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背后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程豪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先说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黄XX占股95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2018年1月11日,警方协同质监局对被告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程豪律师介入此案后,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虽然文中未提及最终结果,但可以推测程豪律师会从案件的各个方面为黄XX等当事人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再看“柏X”串通投标罪一案。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柏X”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参与实施串通投标,次数达二十余次,涉案中标金额超亿元。XX市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刑事责任。程豪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涉案招投标文件、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从2014年开始执业以来,程豪律师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梳理和情节把握十分精准。他们精准梳理出自首、从犯、初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配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足额预缴罚金,充分展现悔罪态度。庭审中,律师围绕从犯地位、自首成立、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核心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柏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还有“某甲”洗钱罪一案。20XX年,“某甲”协助某国有企业领导(厅级)使用受贿款购买商铺、受让公司股份,案涉金额数百万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程豪律师团队接受“某甲”委托后,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某甲”对购房款项来源、股权价款性质并不知情,主观上无掩饰隐瞒的故意;对案涉金额的认定存在质疑;从亲亲相隐的角度以及从犯的角度进行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存疑不诉的角度进行辩护,检察院曾退回补充侦查,且检察官预作不起诉决定,但因相关的职务犯罪重大且该案案涉金额巨大,上会讨论后不仅无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无法适用缓刑。之后经过辩护人进一步的辩护,检察院认可了从犯的地位,从而基本确定了本案中某甲的缓刑结果。
最后是“谭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xx年,被告人“谭X”先后为某单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数百万余元,虚开税额合计百万余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较大。程豪律师团队接受“谭X”委托后,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强调“谭X”系介绍虚开,并非直接开票方,在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推动“谭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配合家属、涉案单位补缴全部国家税款损失;强调“谭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悔罪态度诚恳。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谭X”具有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谭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律师价值:程豪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方面,他能够精准梳理证据,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如自首、从犯、初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为轻判提供法律依据。在策略方面,当无法进行“无罪”辩护时,能及时转为罪轻辩护,实现辩护效果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推动退赃挽损方面,协助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协调涉案单位补缴全部税款,有效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最终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了实刑羁押。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如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对于存在证据存疑、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挽回损失等情况的案件,法院会依法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人性化,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尾:回到最初的困惑,“涉嫌犯罪,怎样能争取到缓刑?”从程豪律师办理的这些案件可以看出,他凭借精准的证据梳理、合理的辩护策略以及对法律的准确适用,为当事人挖掘从轻情节,推动退赃挽损,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其专业、负责、高效的优势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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