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上负担的抵押权优先于原告债权,售房款在清偿优先债务后所剩无几;剩余款项用于偿还经证实的其他债务,被告戚某某的行为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亦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两被告的行为未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恒妮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王恒妮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有着近9年的执业经验,她具备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经办过近3000件案件。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接案之初,王恒妮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戚某某售房款的去向并非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王恒妮律师决定从证据收集入手。
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需要收集完整的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王恒妮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与房屋相关的优先债务(银行按揭、第三方抵押借款)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向其父母的借款、装修尾款、网络贷款等)的相关资料。她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后续的庭审做充分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以及戚某某后续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涉案房屋出售款的去向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王恒妮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她在法庭上清晰阐述了售房款已基本用于清偿各项债务,未产生剩余财产可供执行,有效反驳了原告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主张。
王恒妮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庭审辩论环节扭转了局面。她通过精准收集和运用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证明了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最终使得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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