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保定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原本的平静。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1306201810052217,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保险公司以上诉人刘XX肇事逃逸为由,主张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二是涉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认定问题,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各执一词。
面对这些难题,李泽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指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义务。他深入调查,发现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同时,他还调取了相关投保资料,以证明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被告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其一,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对于投保人而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未收到明确告知,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三,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争取合理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频发,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免责的情况屡见不鲜。李泽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执业证号为11306201810052217的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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