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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李晶律师处理的一起共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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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1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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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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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细节在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即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李晶律师在处理一起共有纠纷案时,精准识别这一关键证据,详细梳理相关材料并向法庭指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六成征收补偿款。
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李晶律师处理的一起共有纠纷案

细节凸显案件争议

在处理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案件中,“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细节反复成为争议焦点。情况在李晶律师代理的一起共有纠纷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公房征收引发补偿款分配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人民币9,274,798.27元。原告童女士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先生是涉案房屋承租人,他与配偶沈女士、女儿童小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另一被告诸先生及其妻女户籍也在册。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还称被告童先生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先生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律师精准梳理证据应对争议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细致的工作。首先,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确认被告童先生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且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梳理户籍变动记录,明确各方户籍情况。同时,收集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发现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此外,通过调查了解到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在法庭上,李晶律师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法院判决维护实际居住人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及其子诸先生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先生、沈女士、童小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固定做法保障权益

在处理这类涉及“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情况的案件时,李晶律师形成了固定的处理步骤。第一步,全面收集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等相关资料,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步,仔细调查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和福利分房情况,寻找关键证据来证明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第三步,在法庭上清晰准确地阐述观点,强调实际居住人的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补偿款分配。在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案件中,“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细节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分配,而李晶律师凭借专业的处理方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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