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揭开了这场共有纠纷案的序幕。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
接案第1天,李晶律师开始收集资料。面对繁杂的案件材料,李晶律师详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取原告家庭福利分房的档案,打了不下10个电话向熟悉公房征收政策的前辈请教。
准备第5天,李晶律师整理出关键证据。向法庭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庭审中,李晶律师据理力争,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李晶律师始终保持清晰的思路和严谨的逻辑。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结案后,李晶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公房征收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对同住人条件的精准把握和证据的充分收集。”这次经历让李晶律师在后续处理类似的房产纠纷案件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居住情况和福利分房情况的调查,也更加善于从繁杂的材料中找出关键证据。李晶律师作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凭借这次案件的经验,在房产类案件的处理上更加得心应手,也为众多客户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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