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仅“稍有影响”,损伤为轻伤二级。这成了张廷春办理这起特殊“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的关键突破口。
棘手的“安乐死”案件
2017年,被害人吴X因癌症痛苦不堪,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吴X丈夫王X也帮忙劝说。徐X最终答应,驾车将吴X撞倒。吴X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主动出院后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直接死因是癌症,车辆撞击对死亡进程影响较小。案发后,徐X、王X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犯罪未遂
张廷春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法医鉴定意见。他发现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车辆撞击仅“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于是,他向法庭详细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庭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使被告人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
论证情节较轻
张廷春还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他指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法院采纳“情节较轻”的认定,将法定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促成被害人谅解
为了给被告人争取更宽大的处理,张廷春协助徐X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经过努力,最终取得被害人儿子等家属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创造了实质性条件。同时,他引导被告人理性认罪,向法庭客观陈述被害人长期痛苦的事实,使裁判结果兼顾法理与人情。
判决结果与后续影响
最终,法院综合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这次经历让张廷春在后续办理刑事案件时,更加注重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定、酌定情节的充分运用。他会更加深入地研究法医鉴定等关键证据,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而且,他也更加重视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沟通,积极促成谅解,以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张廷春自2015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也进一步提升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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