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的委托合同,开启了李兴隆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征程。2022年1月,房屋出售方(本案被告)与房屋买受方(本案原告)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房屋以488000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468000元购房款,被告当日交付房屋,原告随即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
接案第1天,李兴隆律师开始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仔细查阅合同条款、付款凭证、交房记录等相关材料。接案第3天,与被告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询问房屋交易的各个细节,包括土地查封情况原告是否知晓等。
为了应对原告“土地查封无法过户”的核心主张,接案第5天,李兴隆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官方文件,证实案涉小区属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已明确可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同时,接案第7天,李兴隆律师开始收集被告已交房、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如水电、物业费用缴纳记录,原告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的证明等。
庭审中,李兴隆律师围绕合同履行、违约认定、费用承担三大焦点层层抗辩。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原告早已知晓土地查封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案涉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登记,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被告已依约交房,原告已实际行使业主权利,被告无违约行为;中介费系原告与中介的居间费用,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查明案涉小区为蒙自市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土地查封状态下可仅登记房屋权利、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且已有同类过户案例。被告已完成房屋交付,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合同目的可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全面采纳被告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解除合同、退款、承担违约金及中介费等全部诉求,被告全案胜诉。
这次经历对李兴隆律师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他都会更加注重对合同履行事实的梳理和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对于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关键因素,会提前做好调查和准备。同时,在庭审抗辩中,也会更加清晰地围绕核心焦点进行阐述,提高抗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李兴隆律师现担任河口县律师行业党支部书记、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始终以党建为引领,践行党员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始终恪守执业准则,立足河口本地及跨境地域特点,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严谨、可信赖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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