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原告朱先生与被告江苏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朱先生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某小区房屋一套,总房款100多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若逾期交房超90日,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需按日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朱先生依约付清全部首付款30多万元,并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剩余80多万元,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
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江苏-南京,在处理这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经验丰富。被告未能按约交房,先后多次向业主发出延期交付通知。2023年在当地政府组织的业主见面会上,被告出具会议纪要承诺:若2023年前案涉楼栋未达到验收标准,自2023年起除合同约定违约金外,另行按每日XX元标准向业主支付赔偿,直至实际交房。然而被告仍未按承诺履行,直至2025年5月才正式向朱先生交付房屋,距合同约定交房日逾期1000多天,距被告承诺的额外赔偿起算日逾期800多天。
刘智律师所在的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领域承办了大量案件。刘智本人深耕于刑事辩护及公司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就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额外赔偿事宜,朱先生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镇江甲人民法院提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逾期交房系疫情不可抗力所致,应扣除疫情期间;原告主张的额外赔偿属于重复赔偿,且被告因纳入保交楼范围,资金困难无力支付该笔费用,仅同意按合同约定扣除疫情期间后支付违约金。刘智律师针对被告抗辩发表核心代理意见,展现出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其一,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被告主张的扣减期间应结合案涉项目实际停工情况合理认定,不得无依据大幅扣减逾期天数;其二,案涉会议纪要是被告在政府组织下向业主作出的书面承诺,系双方合同义务的补充,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该额外赔偿并非合同违约金的重复计算,而是被告对自身违约行为的额外承诺,应予支付;其三,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房千余天,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其资金困难并非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应依约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刘智律师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凭借其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赢得了众多荣誉。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结合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酌情扣减4个月逾期天数,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万多元;认可被告出具的会议纪要中额外赔偿承诺的效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2万元左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原告朱先生成功获赔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10多万元,远超原诉讼请求的违约金金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刘智律师不负所托,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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