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的王某某陷入了困境。本案原告王某某(男)与第三人杨XX(女)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是第三人的母亲。王某某与妻子婚后,把出售婚房的款项用于购买7XX室高层房产。20XX年初,因房价下跌且妻子在房产公司工作,二人决定退掉7XX室,换购同小区的4XX室洋房。妻子提出用母亲名义购房可省契税、规避审计风险,王某某同意后,妻子将114万余元转给其母亲作为4XX室洋房首付款,该房登记在岳母名下。房屋交付后,王某某一家居住,夫妻支付装修款、偿还贷款及日常费用。
邹炳昂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江苏无锡,在当地法律界小有名气。当王某某与妻子产生离婚纠纷,岳母和妻子主张4XX室洋房是岳母个人出资购买,想将房产据为己有,王某某委托了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是王某某夫妻的还款,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也说房屋是被告所有,王某某未出资。邹炳昂律师所在的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是当地颇具实力的律所。邹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执业至今,邹炳昂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尤其擅长婚姻家事领域。他们收集了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王某某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4XX室洋房首付款源于夫妻共同房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装修由夫妻出资,房屋由王某某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微信中的话也印证了借名买房主张。
在案件审理中,邹炳昂律师专业地驳斥了被告及第三人的借款抗辩。他指出被告所持借条是被告与第三人在王某某不知情时单方对账形成,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邹炳昂作为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不仅业务能力强,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成功维护了王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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