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遭遇了一场巨大的变故。当事人的孩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漫长的抢救,最终还是离开了当事人们。本以为这已经是最糟糕的事情了,没想到后续的工伤认定更是让当事人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无助之中。
某区工作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孩子抢救超过了48小时。某市政府复议后居然还维持了这个决定。当事人当时特别愤怒,觉得这太不合理了。当事人尝试和相关部门沟通,希望他们能重新考虑,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冷冰冰的,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当事人那时候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态度诚恳,多去沟通,他们总会改变决定的,却没想到事情远比当事人想象的要复杂。
在朋友的推荐下,当事人找到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一下,黄宇杰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是14412202210462806,服务地区就在广东肇庆,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面谈的时候,黄宇杰律师认真倾听了当事人的讲述,然后坚定地说:当事人一定会尽最大努力为您争取合法权益。”他的这份坚定让当事人觉得他特别靠谱。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而不是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这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他还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孩子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延长抢救是当事人们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接着,黄宇杰律师开始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这些可以证明初次诊断时间和病情恶化节点;还让医生出庭作证,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同时找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用来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他用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在庭审策略上,黄宇杰律师采用了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在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情理层面,他结合《病程记录》中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却被劝阻”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等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此外,黄宇杰律师还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他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的结果让当事人喜出望外。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原本当事人只希望能有一个重新认定的机会,没想到黄宇杰律师帮当事人直接撤销了两个不合理的决定,这真的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真心庆幸当时找对了律师,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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