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为承接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认识了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之后顺利达成合作,当事人马上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和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费用383367.5元,已经支付了211000元,尾款172367.5元约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还给当事人出具了欠条。可结算之后,对方就只支付了54500元,还欠117867.5元工程款一直不给。当事人多次去催,他们就拿工程总承包方没付款当借口,一直拖着。
当时当事人特别焦虑,感觉自己的辛苦都白费了,钱也要不回来。当事人自己也尝试过和他们讲道理,发消息催款,但是一点用都没有。当事人那时候还天真地以为,只要当事人态度好,他们总会把钱给当事人的,现在想想真是太傻了。
后来当事人实在没办法了,就四处打听律师。朋友给当事人推荐了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心艳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一下,罗心艳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有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9年就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一直从事法律行业。她代理过300多起案件,像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这些她都很擅长,和当事人这个案子很匹配。当事人就决定和罗律师面谈一下。
见面的时候,罗心艳律师认真听当事人讲完事情的经过,然后很坚定地说:你放心,这个案子当事人有把握帮你把钱追回来。”她那种自信的语气和专业的态度,让当事人一下子就觉得靠谱。
罗心艳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马上就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她收集到了案涉工程的《结算单》《欠条》,还有当事人和对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还有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罗心艳律师还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这个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对方提出当事人没有施工资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建设公司和当事人也没有施工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还请求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涉第三人也说自己不是案涉项目总承包人,和各方都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质证和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完成了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而且和对方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明确。接着,针对对方提出的当事人没有施工资质的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就算施工合同因为资质问题无效,但是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结算,对方因为当事人的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折价补偿当事人的工程款。最后,罗心艳律师强调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还有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对方应该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的关键事实全部认定,认可了当事人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没有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方应该向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过因为当事人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和实际施工人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当事人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了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如果他们没有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本来只想着能要回一部分钱就不错了,没想到罗心艳律师这么厉害,帮当事人把大部分工程款都追回来了。真的特别庆幸能遇到罗心艳律师,是她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