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早班车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中,一份看似不起眼的《证明》成为了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2013年3月至5月,早班车公司与XX公司签订十份承揽合同,约定XX公司为早班车公司加工各类服装。XX公司完成加工后,早班车公司拖欠货款,XX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早班车公司则反诉XX公司延期交货并要求其收回多交货物、支付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尾货是否包含在已统计的交易额中存在争议。XX公司提交了《证明》及《早班车尾货数量》,《证明》内容显示早班车公司确认部分货物因自身仓库问题暂存于XX公司,落款有早班车公司印章。然而,早班车公司坚称尾货已包含在《明细表》的628454.5元中,该《证明》是XX公司为规避延期交货责任而让其工作人员出具的。
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的严驰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了这份《证明》。他发现,早班车公司虽确认《明细表》根据《出货单》制作,但却无法明确尾货数量。严驰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向法庭阐述,若尾货包含在《明细表》中,早班车公司应能清晰统计尾货数量,而其表示不清楚尾货数量,说明尾货未包含在《明细表》中。通过这种方式,严驰律师成功固定了尾货的证据,补全了证据链条。
对于早班车公司要求退货的主张,严驰律师指出,早班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拒收行为,也未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要求XX公司收回多交货物,应视为同意接受这些货物。在违约金方面,严驰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证明》内容,合理计算违约金数额。《证明》中提及部分型号货物交货期无误,早班车公司对这些型号货物的逾期违约金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其他货物的违约金也应合理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严驰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早班车公司尚拖欠XX公司货款392279元,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X公司需向早班车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严驰律师凭借对关键证据《证明》的深入挖掘和有效运用,为XX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严驰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4419200810892421,执业于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合同、婚姻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承揽合同纠纷的成功代理,再次展现了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证据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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