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昌地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对于伤残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着独特的考量方式。并非单纯依赖鉴定机构的结论,而是会结合伤者的病历、鉴定意见以及伤者自身的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处理涉及超龄伤者的案件时,对于误工费的支持也会更加谨慎,需要伤者充分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只要有医嘱证明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曾有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七旬老人杨X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但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然而多家鉴定机构均以“现有技术难以准确判断”为由退案。同时,保险公司以“药房买药不认可”为由拒赔院外购药费用,还仅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营养费。按照宜昌本地法院的审理习惯,这类案件需要充分结合伤者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伤残因果关系,并且合理的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应得到支持。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和庭审策略提出了新要求。
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郭笑云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交通事故领域的律师,他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结合原告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原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出示出院医嘱,证明原告购买的甲钴胺片、丙戊酸钠片等药物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使法院支持了院外购药费用。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成功争取到剩余12天按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营养费按30元/天×90天获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之余,郭笑云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成功为担保人抗辩,免除了其担保责任。这表明,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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