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目前在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的案件。2022年,郭长源接手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持有一张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该票据由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收款人为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后经多次背书转让到原告手中。然而,2023年1月4日原告提示付款时,于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郭长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以及拒付证明等,夯实了票据权利基础。在确定诉讼策略时,郭长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原告通过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背书受让案涉汇票,为合法持票人,且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同时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是,郭长源律师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中,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他依据《票据法》规定,精准计算利息,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追索范围包括汇票金额以及相应利息,且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除了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郭长源还办理过多起其他类型的案件。在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他代理业务员陈X,精准把握从犯地位、违法所得较少、坦白、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成功推动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实报实销判决,在七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为当事人戴X争取从犯认定与减轻处罚,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郭长源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