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目前在河南程驰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赵一曾接手原告白X与被告安X、安X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X与被告安X经案外人安X国介绍相识,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交付案外人安X国,安X国转付至被告后,被告向安X国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借条出具后,被告通过安X国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并支付部分利息,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安X国的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安X与原告达成协议,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分两期支付,如果被告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剩所有款项。
在原告李X与被告广州XX公司、陈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通过网络相识,在被告公司指导下进行投资,导致投资资金全部亏损。原告查实被告公司不具备相关投顾资质,也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全部亏损金额及利息,被告陈X系被告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公司、陈X未作答辩。赵一律师助力原告,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投资款的投资情况,判决被告广州XX公司向原告退还投资款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X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还有原告庞X与被告郭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庞X与被告郭X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庞X陪嫁物品未作处理,且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同时离婚后被告向原告借款未偿还。被告辩称陪嫁财产部分是自己购买,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原告转账并非借款。赵一律师帮助原告进行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陪嫁财产未提交购买发票,无法证明系其购买,对返还陪嫁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存款及债权分割,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应视为“其他无异议”包含存款及债权。但被告在离婚冷静期内多次取现,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及诉讼保全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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