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同和嘉苑等小区时,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方。当时,XX公司觉得这是常见的工程发包模式,不会有什么问题,所以对建材品牌方面没太在意。
然而,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百公司)找上门来,称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的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等24万元。XX公司一开始觉得自己很无辜,毕竟自己只是开发商,又没直接买卖这些产品,就自己试着和百公司沟通,可对方根本不松口,这让XX公司慌了神,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经人介绍,XX公司找到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案百余件,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
王丹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还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这一细节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王丹律师指导XX公司收集相关文件,固定证据。同时,准备了详细的答辩材料,强调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到了庭审,百公司坚持认为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则依据收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强调XX公司的行为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用拆除已交付产品。听到判决结果,XX公司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还有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南通XX公司(睿公司)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XX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他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索赔82万元。XX厂一开始也没太重视,觉得自己的产品和对方专利有区别。但睿公司起诉后,XX厂自己处理毫无头绪,陷入了焦虑。
XX厂同样找到了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在研究案件时,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上有明显差异,涉案专利是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凹陷设计。
王丹律师围绕这个差异制定策略,指导XX厂在庭审中强调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在庭审中,睿公司坚称产品外观近似侵权,王丹律师则清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XX厂的负责人长舒了一口气。
在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王丹律师成功举证和论证,让XX公司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了24万赔偿和拆除责任;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精准抓住关键部位差异,让XX厂避免了82万经济损失。
记住这几点:第一,企业使用商品时要保留采购来源等相关证据。第二,遇到侵权纠纷及时找专业律师,别自己盲目处理。
这两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中要重视知识产权问题,遇到纠纷不能掉以轻心。在这两个案子里,王丹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抓住被忽略的关键细节,为企业成功维权,不愧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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