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朴实的话语,是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以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且未用于约定工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责任重大。他迅速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指出此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属民事范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结果正是李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的生动体现。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且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常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展现了他对这一理念的践行。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依旧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坚守,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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