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外包合同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对委托方来说危害极大。一旦外包公司违约,不仅会导致项目停滞,延误交付时间,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委托方的商业信誉,破坏其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
苏州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19年7月,XX公司承接动力电池大数据系统软件测试项目后,将软件开发工作外包给信息公司,双方签订《软件外包合同》,XX公司依约累计支付8万元款项,然而信息公司收款后却未开展任何实质软件开发工作,构成根本违约。2023年,XX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虽经调解信息公司退还部分款项,但因信息公司怠于履约导致项目停滞,XX公司为完成江苏大学项目,于2021年3月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支付费用16万元,形成替代交易差价损失。此时,信息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已完成开发、损失不真实为由抗辩,拒绝赔偿。这让XX公司陷入了绝望,一方面项目已经遭受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如果不能突破诉讼时效障碍,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
在XX公司陷入困境之时,朱亚龙律师接手了此案。朱亚龙律师是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律师团队负责人,也是全国律协成员。他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深耕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朱亚龙律师凭借百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时效的确定至关重要。他首先对合同履行、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成功戳破被告“已完成开发”的虚假抗辩,固定了根本违约事实。曾经在处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诉讼时效是本案的关键障碍。针对被告的时效抗辩,他精准适用民法典时效规则,紧扣“替代交易全部结算完成之日为时效起算点”,结合付款、开票、验收完整证据链,成功续上诉讼时效。
在损失计算方面,朱亚龙律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主张替代交易差价为实际损失,并论证了交易的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他深知只有合理计算损失,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避免损失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最终,法院裁判信息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未通过验收,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属于合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应予支持;诉讼时效自2022年11月30日(最后一笔付款及开票完成)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判令信息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6万元。
朱亚龙律师秉持“正直为本,诚信为锚”的执业信条,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他不仅帮助XX公司成功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更让客户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他坚信,胜诉并非终点,而是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起点,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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