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本案发生在上海,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吕先生(化名)与被告龚女士(化名)原是夫妻,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5月,吕先生支付首付款364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因吕先生购房前有未还清的银行房屋贷款,无法申请首套房贷款,故房屋登记在龚女士名下。除首付款外,吕先生还支付了契税等共计约45.5万元,银行商业贷款455万元,主贷人为龚女士。2017年12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诉讼中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吕先生遂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其母亲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支付龚女士补偿款100万元。
李同红律师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为北京市,联系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办理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否有效,是否应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首先,李律师协助吕先生梳理了房屋购买的全部资金流向,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通过这些细致的工作,证明吕先生对房屋的购买和还贷作出了主要贡献。其次,经调查发现,龚女士在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以未婚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满足银行放贷条件,双方在同一天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涉案房屋归龚女士一人所有,同时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李律师据此主张,该夫妻财产约定并非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配合银行放贷条件而办理的形式性文件。
为确定房屋现值及折价款金额,李同红律师代理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1447万元。在证明吕先生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基础上,李律师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情况,主张房屋产权归属原告,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因为龚女士居住在上海市并拥有其他房屋,而吕先生长期居住在北京,涉案房屋亦位于北京,由吕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更符合实际居住需求。对于龚女士提出的原告在婚内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主张,李律师指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与房屋分割的实质问题无直接关联。
最终,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北京市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吕先生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吕先生负责归还,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支付被告龚女士房屋分割款484.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系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主张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折价款支付能力、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等因素,结合双方工作、生活情况,房屋产权归属原告更为合理。吕先生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称赞李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他争取到了最大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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