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东乡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A在路面因油污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花费了23261.34元医疗费。随后,原告将被告A医院、被告B环境公司、被告C物业公司以及被告D管道公司(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认为被告D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了油污外溢。
魏建明律师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他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侵权责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魏建明律师核心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抗辩。他全面收集案件关键证据,首先收集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施工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未包含路面清理义务。同时,收集施工时间记录,包括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等,还对施工方式进行说明,证明是真空吸污,无污水外溢可能。通过这些证据,精准梳理出油污产生于施工前、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无因果关系的核心事实。
针对原告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的主张,魏建明律师向法院提交精准的时间证据,证明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为20XX年X月X日上午10时38分,而原告摔倒时间为当日10时42分,施工前医院已告知管道公司井盖冒水,充分证明路面油污在管道公司施工前已存在,与施工行为无关联。
在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委托人的管道疏通行为系合法的受托行为,无任何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路面油污系污水管道堵塞所致,并非管道疏通作业造成。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4587.49元,原告A自行承担40%责任,被告B、被告C、被告D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A医院负担623元,原告A负担377元。
魏建明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核心抗辩观点,认定委托人无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委托人避免了180026.59元的赔偿风险,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经营权益,也为委托人处理类似侵权纠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参考。委托人对魏建明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谨细致,为企业解决了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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