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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之道与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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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杨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9人 执业20年
律所: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8104969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783328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 专业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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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周杨辉律师擅长另辟蹊径,精准把控案件关键,实现突破结果。
常规之道与另辟蹊径

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核心骨干,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在处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通常是,保险公司若以“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且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签字确认已阅读条款,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因难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难以反驳病历中先天性疾病编码,而面临败诉风险。

但在这起案件中,周杨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积极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投保后的正常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此外,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当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明确意见时,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投保人败诉,无法获得保险金赔付。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与常规结果相比,周杨辉律师为投保人成功争取到了全额保险金赔付。

周杨辉律师不仅在民商事案件中有出色表现,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成绩斐然。他还是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八届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实现了无罪、轻判、缓刑改判等突破性结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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